瑞克陳的著作權閒談 – 從《空姐忙什麼》與東森《噪咖》爭議看著作權究竟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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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噪咖》發布《空姐忙什麼》的一部影片,但是沒有創作者資訊,《空姊忙什麼》小編發現後立即發了影片「我們的影片又被偷啦啦啦」,並號召粉絲去《噪咖》回應。《噪咖》受到大量洗板式的騷擾,竟然把影片下架,問題因此越演越烈,然後..《空姊忙什麼》發文說明該短片有經合作者授權,發言卻惹起眾怒而到處滅火。筆者在撰寫此篇前,曾嘗試訪問《空姊忙什麼》被婉拒,所以筆者僅以新聞內容推測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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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2017年2月2日《噪咖》發布了《空姐忙什麼》最新公開發表的影片,《空姊忙什麼》小編發現影片出現在《噪咖》並被去頭截尾還沒有說明授權或影片來源,因此做了一段短片叫做「我們的影片又被偷啦啦啦」發佈在《空姊忙什麼》的粉絲頁討拍,還發文號召粉絲去《噪咖》,以此方式做出回應。

 

隨後發生的事情就比較弔詭了..

《噪咖》受到大量洗板式的騷擾,第一時間竟然把影片下架,洗版的人也越發的認為《噪咖》有問題,在眾多正義魔人的發言下事件越演越烈,網路上出現很多自以為是的評論,然後..

《空姊忙什麼》突然發表說明極短篇,表明該短片有經過委託製片的廠商的授權,《噪咖》無罪云云,相比先前發布影片諷刺又發文煽動粉絲去《噪咖》洗版的行為,這樣當然很難讓網友信服,因此認為自己被錯誤煽動的網友加上《噪咖》的粉絲反過來攻擊《空姊忙什麼》粉絲頁,最後就變成《空姊忙什麼》發表現在仍在網上的影片道歉,然後跟先前《噪咖》的小編一樣到處滅火。

 

寫這一篇的目的

這一篇不是寫來攻擊兩造的溝通能力、網路小編濫用粉絲民粹或網路正義魔人的白痴等等現象,主要還是要帶大家一起看看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回歸著作權法律面的思考。

雖然筆者在撰寫這一篇前,曾嘗試訪問《空姊忙什麼》,希望得到第一手資訊,以便提供最正確的事實給讀者,不過《空姊忙什麼》的小編非常有禮貌的回絕了訪問,考量他們目前希望事態盡量消音、淡化以減輕損害,可以理解這個選擇,因此在沒有訪問當事人的前提下,筆者僅能根據發生的事件做一些著作權相關問題的推測,然後分析。

 

這次事件的主要問題:

1. 著作權不是誰做的就是誰的

可以想像得到這次的爭議事件中,《空姊忙什麼》在與各方進行溝通前,發表攻擊性影片以及煽動文字的團隊一定不知道這部影片的著作權或利用權也許不屬於《空姊忙什麼》。

根據各方的說明,這部爭議影片是新光集團委託《空姐忙什麼》團隊製作,也就是說,可能出資人是新光集團,在這樣的前提下,《空姐忙什麼》的團隊也許根本沒搞清楚,這個合作契約中,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可能根本就不屬於《空姐忙什麼》,因為出資方可能的約定會是由新光集團擁有著作財產權,《空姐忙什麼》只是著作人,可以主張具名,但是根據《噪咖》發表的影片,所有權力端內容都移除,很可能《空姐忙什麼》在契約中就已經放棄署名權,然後也許新光集團允許《空姐忙什麼》在自己的粉絲頁發布該影片。

甚麼?《空姐忙什麼》是創作者,竟然沒有權利?

你沒看錯喔,當創作是基於合作約定而生的時候,如果有一端出資,著作權法允許雙方約定創作成果的著作財產權由出資方享有,因此,創作者除了因合作約定而獲得的報酬外,在著作權法的保障上,僅有作者的署名權可以主張。

不過根據《噪咖》到現在也沒有把影片作者放回去發布的結果看來,很可能《空姐忙什麼》團隊在合作約定中就沒有主張這個權力,或者雙方都沒有提及這件事。

那麼,既然著作財產權屬於出資方,為什麼《空姐忙什麼》還可以發表這個影片呢?這就是筆者先前提到的,也許是出資方特別要求《空姐忙什麼》發布這個影片,或者《空姐忙什麼》團隊在合作約定中要求出資方允許《空姐忙什麼》發表在自己的粉絲頁上,這要看雙方契約內容,不過大抵應如筆者的推測。

2. 授權者禮貌上應通知各方

那麼看了筆者前面的推測,一定會有讀者想問,既然著作財產權屬於出資人,那這次的事件為什麼會一開始就鬧這麼大呢?

除了可能有某方是法盲的情況外(這個情況太簡單,雖然可能是事實,通常法律人不會這樣猜測),就如雙方的說明,本次事件可能是由於溝通的問題所導致。其中最常見的一種情況可能是出資人,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著作財產權人新光集團,在授權《噪咖》利用該影片後,理論上沒有義務告知創作團隊,因此《空姐忙什麼》團隊可能真的因為不知情而引起本次事件。

這是經常發生的問題,筆者以前在回答著作權疑問時,經常建議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後,禮貌性的知會一下原作者,雖然沒有義務,但是可以減少誤會,也可以讓彼此的合作更愉快,但是往往著作財產權人便宜行事,省略了禮貌的通知,雖然法律上完全合理,但是就會發生類似這樣的事件。

 

所以從創作人的角度,這次事件的問題該怎麼防止?

很簡單,有下面幾點供各位讀者在與他人談創作合作案的時候參考:

1. 請主張署名權

當著作財產權不屬於作者的時候,根據著作權法,作者能主張的只有是否署名以及用甚麼名義署名的權利,而且這點在合作契約協議的過程,出資方往往不會拒絕,因此建議無論如何,要求創作的任何利用都要提到創作團隊的名稱,這樣就不容易發生被授權方完全移除創作者資訊的問題。

2. 請保留被告知的權利

著作在被他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後,著作財產權人有完整的利用權,是沒有義務再回來通知創作人創作被如何利用的,除非創作者發現著作財產權人任意扭曲創作者原意,才有可能依據著作人格權主張不得不當改作。

以這篇討論的事件而言,其實只要在合作契約中加入一個小小的約定就可以避免這次的問題,創作者只要要求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後將被授權對象通知創作者即可。

當然,著作財產權人必定不願意,也不會同意通知創作者授權利益,但是告知有誰取得利用權通常還是可以的。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空姐忙什麼》團隊其實可以請新光集團在授權《噪咖》的時候告知一下,然後簡單說《噪咖》會移除創作者名稱,因為當初的合作契約明定無須署名,或者因為契約未提及創作者的署名權,這樣也就不會發生後來的問題。

3. 請謹慎處理疑似著作權侵權問題

筆者擔任著作權顧問及法務相當時間,其實最需要注意的往往不是權利的有無,那在合約締結時就已經確定,但是經常發現有同業在執行業務時被反咬一口,原因就出在初次侵權通知的態度上,不知道這次涉及的三方(含新光集團)究竟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但是以筆者的著作權處理經驗而言,初次通知當然要很謹慎,以對方是善意為前提進行,不然往往還沒談到侵權賠償,就先收到被通知方寄來受到恐嚇的存證信函。

著作權法是一個特別訂立保障創作者利益的法規,因此很多規定都對創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有所偏袒以維護無形的權利,然而,正因為法規本身有所偏頗,因此在通知、告知或主張權利時就會要求權利人或作者應有相當的告知義務,不得直接恐嚇疑似侵權的人,這只是權利平衡的一部分。

所以,這次《空姐忙什麼》團隊的權利維護行為,姑且不論究其根本有無著作財產權去做這樣主張,就算《空姐忙什麼》團隊的確享有這樣的權利,也要考慮通知的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以本次事件中利用輿論、煽動粉絲騷擾《噪咖》的行為而論,不僅發動的行為愚蠢,且有龐大的訴訟風險,發動方明顯沒有盡查證的義務,不僅不知道自己有無權利這樣主張,而且採行的是目前網路上最常見的暴力民粹手段,這樣的操作手法既粗暴又沒有可能創造己方的法律優勢,完全是外行的行為,作為眾多粉絲的關注對象,這樣的行為更加的不可取。

若筆者的推論正確,《噪咖》其實可以要求新光集團賠償商譽損失跟粉絲頁被洗版的處理費用,因為其先前已合法取得該影片的使用權,卻受到無權的第三方騷擾。而且新光集團若收到這樣的主張,不僅必須照賠,還可能會回過頭來要求《空姐忙什麼》團隊負擔這些賠償金額,因為所有問題都源自於其發布的攻擊言論以及煽動粉絲騷擾對方。

而這些都是一個合格的法務應該極力避免的法律風險,可以說這次事件中《空姐忙什麼》團隊在法律層面的反應,既不專業,也可看出他們根本沒有法務及法律顧問,回應問題的方式也相當缺乏處理的常識。

 

結語

其實現在台灣的各種創作團隊充滿了創意以及新媒體的應用能力,但是往往為了省錢,或者輕忽法律處理專業的必要性,而不聘用固定的法律人顧問或協助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次的事件證明了這樣的態度是不合適的,就算真的缺乏資金聘用一個專屬的顧問,其實網路上如筆者或更有名的其他前輩也經常提供免費諮詢,在這次的事件中也許根本無需弄到這樣就可以輕鬆解決,因此,請各位創作者不要因為輕忽,而錯過最佳的求教時機,只要隨便問一個法律人,就可以輕鬆解決類似的問題,或者,至少知道應該要聯繫可靠的法律代表協助處理,而不是以各種不理性的手段擴大風險。

還是再強調一次,本篇文章為筆者個人根據新聞透漏的訊息所進行的推斷,不一定正確或符合實際的情況,因此請不要任意假筆者的文字對當事各方進行批評,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製造糾紛,而在於指出創作者面對著作權問題時知識的不足,並提出可以採行的建議。

以上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希望讀者能在安全合理的環境下,運用自己的創作獲得最大的收益,謝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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